【記者林忠平台南報導】「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7月8號公布,未來針對零星攤販將採不發證、集合攤販則採申請許可制,監督管理攤販。 市場處表示,自治條例適用區域將再另外公告,到時候在公告範圍內營業的集合攤販,須由自治管理組織檢具申請書、權利證明文件、環境清潔及消防安全計畫書等資料,在3年內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才可以合法經營;而在公告範圍內,如果想新設立其他集合攤販,則須立即向市府提出申請,並沒有3年的緩衝期,到時候如果未申請或未取得許可,將處負責人或代表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