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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回應「蘭花園區台蘭公司積欠費用及代墊3,000萬元案」::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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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回應「蘭花園區台蘭公司積欠費用及代墊3,000萬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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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涂沛宸】台灣蘭花生技園區98年6月委外由台蘭公司管理,依雙方契約規定應繳交土地租金、房屋稅及權利金。目前該公司累計積欠費用為700餘萬元,市府業於今年5月底函送缺失事項並限期請該公司應在6月底前繳納,屆期未繳納依契約規定,按日按件處罰新台幣1萬元缺失違約金,並進入違約通知及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程序。
至於管理費收取額度,市府邀集進駐業者及台蘭公司召開4次會議研商,惟進駐業者對收取管理費之計算方式及所提出之額度不認同。日前台蘭公司因進駐業者未繳交99年度管理費,而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引起進駐業者反彈,近期市府將再與台蘭公司協商,強烈要求該公司應撤銷訴訟。
台蘭公司委託管理期間所支付任何管理費用,除依契約規定部分可向進駐業者收取外,其他應繳納之租金或稅金,依契約規定係全由該公司全額負擔,非該公司所稱係先向市府代墊3,000萬元,此與事實不符。市府未曾由該公司代墊任何款項,而該公司未繳交之700餘萬元費用,市府將依契約辦理。
台蘭公司表示未收到管理費前,不願支付100年土地租金等費用乙節,此與契約規定不符。市府業於5月底函送缺失事項並限期請該公司應在6月底前繳納,屆期未繳納依契約規定,按日按件處罰新台幣1萬元缺失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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