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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電費新制上路,違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記者林忠平臺南報導】內政部日前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新制,7月15日起正式上路,未來租屋電費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而非以用電度數計算者,電費收取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
  黃偉哲市長表示,房東未依照內政部所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向房客超收電費即屬違法,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如仍拒不改正,則可加重處罰。
  地政局長陳淑美提醒,7月15日起所簽訂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新制,舊約不會溯及適用,但若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新制規定有2大重點:一、電費計收標準:除了每度電費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收取的電費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果沒有分攤併入租屋電費單內,房東也不可以額外收取。二、租屋電費資訊:房東在收取電費時,應提供租屋電費資訊給房客知悉,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

   
張貼日期: 7/17/2024 4:58:00 PM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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