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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注意,農糧署自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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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注意,農糧署自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
【記者凃沛宸報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為避免農地荒廢影響鄰田耕作,自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農地須於申報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種植農作物,始得申報休耕,以維持一期種植一期休耕之合理耕作模式。倘105年第2期作規劃辦理休耕,則可選擇於104年第2期作或105年第1期作辦理復耕,以作為申報休耕之依據。 農糧署南區分署進一步表示,如農友復耕種植非本計畫獎勵項目,或僅第1期作符合基期年資格並申報休耕,第2期作未具有基期年資格者,務必於本年第2期作補(變更)申報期間,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以維持明年第1期作申報休耕資格。 農糧署南區分署指出,高雄市、臺南市及嘉義縣(市)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至7月15日。請農友儘速於期限內到戶籍所在地公所或農會辦理申報或登記,以維護權益,若有疑問可打電話諮詢:聯絡電話:06-2342911
   
張貼日期: 2015/7/2 上午 10:20:00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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