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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區域內,不得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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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區域內,不得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記者林忠平台南報導】日前市府接獲民眾檢舉,安平漁港港區內有違法放置網具的情形,為了維護港區船舶航行安全,漁港及近海管理所馬上依法直接予以打撈移除。漁港所表示,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明文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違者依同法第21條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為了維護安平漁港的航行安全,漁港所將加強巡護,如果發現違法情形,將依法處理,漁港所再次呼籲漁民,不要在安平漁港內放置漁網具,否則一旦強制拖吊銷毀或依法裁處,受損的還是漁民。
張貼日期: 2020/3/23 上午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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