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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教抗告並提聲明::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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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忠平台南報導】被羈押中的李全教議長,由律師提出抗告,並發表聲明表示,台南地檢署向台南地方法院聲押他時,法官請檢察官說明所依憑的證據,檢察官卻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表示不宜揭露犯罪事實,只陳明如證據清單所示,有關證據內容,或所陳的事實是否構成犯罪行為,被告及在場的辯護人一概不得而知。此種情形,已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的規定,以及同法第161條之1:「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的規定,形同將他放在黑箱下拳打腳踏,無異押人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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