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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俊逸大眾傳播獎學金」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

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俊逸大眾傳播獎學金」實施辦法
一、目的:
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以下稱本基金會)為獎勵就讀大眾傳播及相關科系之在學優秀大專青年,培育專業人才,以裨益大眾傳播學術、科技之發展,特設置俊逸大眾傳播獎學金(以下稱本獎學金)。
二、本獎學金之種類及申請資格:
凡現就讀於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新聞、廣播、電視、音樂、編導、電機及大眾傳播等相關科系,品學兼優,其年平均總成績在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之中華民國籍學生均可申請。
三、本獎學金金額及獎助名額:
(一)每學年辦理一次,其獎金金額每年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二)名額及金額:每次二十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四、本獎學金申請日期、手續及發放時間:
(一)申請日期:每年十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手續:申請人請在規定時間繳交下列資料:
 1.本獎學金申請表一份。
 2.學校正式全學年成績證明單(含學業、體育、操行各項成績)。
 3.簡傳一份。
 4.參加之社團活動、著作、獲獎及作品。
 5.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6.權責單位出具之清寒證明。
 7.最近二吋脫帽相片兩張。
(三)發放時間:經評定之受獎人,除由承辦單位書面通知本人或其家屬外,並於報紙、網站刊登其芳名及發放時間。
五、本獎學金設置之組織與職掌:
(一)本獎學金之實施委由勝利之聲廣播公司辦理,基金會執行長為當然指導員,負責獎學金之管理核定。
 (二) 審查委員會設委員九人,由勝利之聲廣播公司總經理任主任委員,另聘請名流、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執行獎學金評審之事宜。
六、本獎學金之審定與運用:
獎學金名次之評定,以學業與操行平均總成績、社團活動成績及清寒證明者為審核依據。
七、本辦法未盡事宜,經獎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增刪修正之。

 

 

申請表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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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08/10/6 上午 10:13:00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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