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忠平台南報導】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市府漁港及近海管理所多次勸導,安平漁港違法蚵棚仍未減少。為了維護港區船舶航行安全及環境衛生,漁港所將於6月2號執行蚵棚清除作業,請漁港內蚵棚的所有人配合,自行移除,並回復原狀。到時候沒有辦理,將依同法函送漁港主管機關漁業署進行裁處。
漁港所表示,安平漁港為第一類漁港,漁港所依據漁港主管機關漁業署委辦計畫,從3月27號到5月24號止,已經執行13次違規蚵棚的勸導作業,其中更11次搭乘公務筏,針對漁港內違規蚵棚進行插旗公告,並函文及電話通知蚵棚所有人限期改善。但經漁港所多次勸導,目前港內蚵棚仍近150棚。為了維護港區船舶航行安全及環境衛生,漁港所將執行安平漁港違法蚵棚清除作業,請蚵棚所有人配合自行移除。否則一旦強制拖吊,受損的還是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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