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忠平報導】台南地檢署在94年間偵辦中友人力仲介公司負責人洪明裕,在引進女性外籍勞工後,以永康市大灣路住處,當作外籍勞工臨時宿舍,讓入境後尚未到雇主家或等待轉換雇主的勞工暫時居住,但洪明裕卻假借教中文為由,進入被害女性外籍勞工房間,要求被害人脫下衣服,若被害人不從,則以「如不聽話,就要送回越南」等脅迫方式,對18位女性外籍勞工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多次得逞,事後洪明裕則多以金錢和解或以遣返回國之方式威脅被害人簽立和解書或自願書,作為卸責之方法。而洪明裕的父親,也在期間要求洪明裕將女性外籍勞工,帶到他位在龍崎鄉住處幫忙農務,之後連續對女性外籍勞工以強壓於草地之強暴或「要打電話叫洪明裕送回妳回越南」的方式,多次對四位女性外籍勞工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得逞,案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台南地方法院歷經2年餘之審理,於97年 2月29 號一審,判洪明裕有期徒刑貳拾年,並在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到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可超過三年,另對洪明裕的父親部分,則認為只有被害人片面之詞,無從直接採信,洪明裕的父親無罪。 地檢署認為,此案是仲介公司利用仲介外籍勞工機會,對女性外籍勞工性侵害的案件,而且被害人數眾多,更有礙我國的國際形象,造成外交負面影響,而且檢察官起訴時認定被害外籍女性勞工為18人,而台南地方法院只認定被告洪明裕性侵害八名女性外籍勞工,還判決他的父親無罪,所以此案仍由檢察官提起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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