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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上班,應依法給薪或給假

【記者林忠平報導】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年關將近,隨著農曆春節歡樂的氣氛逐漸濃烈,不少人已開始計劃春節假期。依勞基法規定,農曆除夕及春節(農曆正月初一到初三)都應放假,如果適逢例假,都應於假期的隔天補假一日。民國101年農曆春節假期為1月22號到25號,如果適逢勞資雙方所約定的例假日,則順延到1月26號補假一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
   勞工局長王鑫基呼籲,無論勞資雙方如何計酬,都應該依法給假給薪,讓所有人都能安心過個好年。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到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如果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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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12/1/19 上午 09:40:00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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