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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表示:衛食字號不得引用於標示及廣告上

【記者涂沛宸】臺南市衛生局常接獲民眾檢舉關於食品之包裝盒上未標明衛食字號,或來電查詢其購買之食品是否有衛食字號之登錄?事實上,衛食字號與食品的安全與否無關,僅為一般公文之流水號,食品之宣傳及廣告不得引用衛食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違者可處以台幣台幣4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表示,曾發生業者於產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不當引用衛生主管機關公文字號,讓消費者誤以為產品經衛生機關許可或檢驗合格,嚴重影響消費者之健康。故行政院衛生署已公告:「食品廣告不得引用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藥品之廣告內容必須標有「藥字號」,而食品則相反,依規定不得標示。
 臺南市衛生局提醒民衆選購食品時,應看清楚是否有「藥字號」,如有,是藥品,不是食品。另外,如需購買保健或營養品,可先請教醫師或營養師之意見,選購最適合自己之食品食用,才能增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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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10/6/11 下午 04:40:00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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