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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錫銘假釋之訴,駁回::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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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錫銘假釋之訴,駁回
 
【記者林忠平臺南報導】原告張錫銘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間假釋事件,台南地方法院今日宣判,原告張錫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法官判決理由要旨: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僅供法務部矯正署參酌,並無拘束法務部矯正署效力,仍須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始准假釋出獄。
矯正署考量原告之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及再犯風險等三大面向後,以原告犯行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安全,且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有再行考核必要,決議未通過假釋,尚非無據。
  原告雖主張其在監表現良好,多次受表揚,且當時累進分數已進至假釋級別一級之標準,但此亦非被告判斷原告有無悛悔情形唯一要件。
 被告基於職權於歷次為原告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時,理由均有揭明原告應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而原告均未賠償被害人或獲得原諒,亦未提任何可能和解計劃書供被告審酌。
  被告並未作出許可原告假釋處分,即原告是否可以假釋出監,在假審會決議後並未確定,原告就假審會的決定結果,僅純屬願望、期待,應以被告之行政處分為依據。
臺南監獄假審會的決議並無拘束被告效力,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復審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請求被告對原告110年10月的假釋陳報,應作成准予假釋之行政處分,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張貼日期: 10/19/2022 11:03:00 AM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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