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怡妏臺南報導】關於教師團體關心本市國中小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聘期議題,教育局重申,本市國中小代理教師聘期及薪資,均依學校課務需求核實計算發給,如屬兼任行政職務或導師職務者,亦依規定發給職務加給,統一起聘日期標準及按日核薪皆有相關之配套規定,合理確保代理教師應有的權益保障。
教育局表示,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因此代理教師擔任的是原有編制內教師請假的「課務」,而非「職務」,暑假期間學生因未到校上課,無衍生「課務問題」,自無規定要給予1整學年的薪資。惟教育局考量實務需求,已統一律定代理教師聘期為每學年「實際開始上課日(開學日)」起至翌年之7月1日止,已能核給一整年之年終獎金,轉任正式教師後亦可提敘薪級一級,教師應有之年資皆可銜續,皆是對代理教師積極保障權益的做法。
另外,學校如有課務需求,在聘期以外期間請代理教師回校協助進行工作者,已要求學校必須確實依規定按日發給薪資,教育局亦會嚴格督導學校落實,不影響教師應有之權益。此外,兼任行政或導師職務應由正式教師兼任較為妥適,除非學校有特殊情況,才會報請教育局同意後,依規定兼任並發給職務加給,在暑假期間未給薪情形下,亦不得要求代理教師至校工作。
教育局補充,本市財政狀況並不寬裕,若代理教師暑假期間均給薪,將額外增加1億元人事費,也會排擠本市其他教育支出。目前依代理教師到校實際上班並核實給薪,尚屬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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