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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額滿】志工基礎•特殊訓練─第2場:光華高中 ↖回到列表
  課程內容
活動日期 線上報名
4/22/2017~4/29/2017
  課程內容

本場次(光華場)報名踴躍,已額滿

感謝支持!

 

光華高中熱心提供校內場地供本會辦訓使用,因此【第2場】志工訓練已預留名額給光華高中學生。本表單不再重複受理光華高中學生線上報名。

本表單為外校生報名專區,請光華高中學生勿填寫此表單,謝謝!

線上填完報名表單後,別忘了按最下面的"提交"哦~~不然報名就算未成功哦!按下"提交"按鈕,Google系統就會自動紀錄您的填寫紀錄(填完後不須特別來電與本會確認學員個資),待前來本會繳交保證金時,工作人員會打開報名表單讓每位學員再次逐項確認。

【報名專區】106年度志工基礎•特殊訓練─第2場:光華高中

★研習對象:年齡為12至35歲青年(*以特殊訓練辦理日期為準,民國71~94年次,滿12足歲、未滿35足歲者)

『外校生』繳交保證金注意事項

各場次名額有限,意者請至本會網站線上報名後,儘速至本會繳交保證金,才算是完成報名程序。繳費人數一額滿,就算已完成線上報名,也無法再受理,請儘早繳費卡位!額滿為止∼

◆研習費用:免費(為避免資源浪費,報名時須酌收保證金500元,全勤參與者,將全數退還保證金;若未全勤參與,保證金概不退還)

繳交保證金注意事項:(※第1 、2場地主學校在校生,請自行洽詢校方聯絡人並按學校規定完成保證金之繳費)

1.各場次以一次能參與兩項培訓《基+特》者優先錄取,若只報名其中一項訓練,請先暫時不要來本會繳費,若各場次有名額將釋出時, 開課前一週本會將另行通知安排遞補。

2.保證金一律採親自到場繳交,不接受匯款,以利承辦人員現場開立收款證明。

3.保證金繳交地點: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會址:70052台南市中西區健康路一段22號【勝利之聲廣播公司】)

4.保證金繳交時間:請利用週六、日10:00∼16:00(平日一至五不受理繳費,若有特殊需求,請來電討論06-2157524分機43

★六、日過來本會繳費前,請先撥打06-2157524分機48找假日值班工讀生,確認各場次仍有名額再過來繳費,避免白跑一趟!

5.本研習中午不供餐,請學員自理。(*研習當天學員有1小時用餐時間,若需本會協助代訂購便當,至本會繳交保證金時,一併預付便當費用(70元/個,請自備零錢~),繳費時,請決定便當葷、素,研習當天不接受更動。

PS.自行外出用餐者,請於13:00前進來上課∼

*學員簽到編號及上課須知於開課前3天公告於本會網站最新動態志工中心FB粉絲專頁,請學員自行上網查閱,並熟記簽到編號。有關課程最新消息都會公告於志工中心FB粉絲專頁,建議學員線上報名時,先至志工中心FB粉絲專頁按「讚」,爾後課程最新消息,才有辦法第一時間傳達給您。連結 :【FB粉絲專頁】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臺南市青年志工中心 (開新視窗)

課程表:基礎12小時+特殊8小時,課程內容待青年署審核後,將另行公告於本會網站。

特別提醒:

1.完成『基礎及特殊』兩項訓練並參與志工運用計畫服務工作者,可透過本會向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請領服務紀錄冊。

2.志願服務紀錄冊需張貼照片,請學員於志工訓練時繳交1吋照片1張(交2吋的請自行裁剪成1吋),並於背面註明(1)姓名(2)學校(3)身分證字號(4)出生日期(5)電話。(6)當天簽到表上的簽到編號(報到時現場補上)(請用油性筆書寫以免暈染,並於基訓第一節下課時交給工作人員

3.為響應環保政策,參訓學員請攜帶環保杯、筷,由於部分場次無飲水機設備並請自備飲用水。

 

【外校生受訓學員配合事項】請務必詳閱!

為提升志願服務紀錄冊的使用率、避免行政資源之浪費。提醒學員到志工中心領取紀錄冊時,須出示完訓後去做的任一服務時數證明始得領取,服務時數不論是校內外所做的服務皆可、時數不限,只要是在"受訓後"有真正去做服務的學員,服務完畢憑相關服務證明就可以來志工中心領走紀錄冊。若確定能接受此安排者,煩請開始填寫以下報名表單~~

光華高中位置圖

三天訓練研習教室:光華高中光華樓大視廳教室

光華高中位置:臺南市東區勝利路41號

連結至:光華高中位置圖(http://www.khgs.tn.edu.tw/)

完成『基礎及特殊』兩項訓練向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請領服務紀錄冊

志願服務法

90年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9000011840號令

第9條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

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內政部90年4月20日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77號令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 

第 三 條 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 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 四 條 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第 五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前項名冊應記載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第 六 條 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第 七 條 志工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第 八 條 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請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發給紀錄冊。 

第 九 條 紀錄冊之登錄,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並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 

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三、加蓋登錄人名章。 

第 十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第 十 一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第 十 二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檢服務證及紀錄冊之使用情形。 

 

第 十 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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